2017年7月28日:最新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公布
2017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自治区12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此次修订相应的增加了合法生育女性的产假,同时取消了鼓励晚婚、晚育的相关条款,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以下摘抄修正后主要的内容,为大家带来详细的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全文内容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第十六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三个子女。如果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那么需要按照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也就是提倡生育两个子女)。同时,还规定了再婚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七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婚假和产假是大家此次针对该条例非常关注的,据悉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产假增加60天,并且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可累计到158天产假,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家庭,这意味着新《条例》正式实施后,不论是生育“大宝”还是“二宝”,都能享受到这一大大的福利。
新疆城镇居民不再接受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自治区的城镇居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规定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领取《光荣证》的家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二孩生育证相关政策指南
2017-11-29 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
为加强农村助产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接生人员在农村妇幼保健工作中的作用,保证母婴安全,特制定本条例。要求助产人员年龄在5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并且拥有一定的助产专业知识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2017-11-29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引用资料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新疆卫生监督网[引用日期201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