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多多生殖健康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试管婴儿 > 最新《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婚假增至18天

最新《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婚假增至18天

发布时间:2022-01-28 21:58:55   
787
导读: 云南省新计生条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产假婚假成关注重点 云南省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2016年3月31日的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定于4月1日正式施行,这也标志着“二孩政策”的落地,同时条例对于大家所关心的婚假、产假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据说婚假可以休18天了,男同胞们高兴不已,下面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五条 倡一对

云南省新计生条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产假婚假成关注重点

云南省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2016年3月31日的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定于4月1日正式施行,这也标志着“二孩政策”的落地,同时条例对于大家所关心的婚假、产假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据说婚假可以休18天了,男同胞们高兴不已,下面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最新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五条 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条 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十七条 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第十八条 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政策出台以后,不论城乡、区域、民族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均可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对于生育“三孩”的条件也进行了微调,夫妻一方或者都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一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

实行“老人老办法”原则,即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第一个孩子,且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仍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自“二孩政策”全面实施后,也就是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二条 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共1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①婚假:国家规定的婚假是3天,新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了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合计可休18天。 ②产假:现阶段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新的《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也就是意味合法生育的夫妻共计可以休158天。 ③护理假:女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云南省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2016-09-01 云南发布完善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云南省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整理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相关意见。

引用资料

  1.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引用日期201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