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自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各地省市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正,据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于2016年3月24日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正式通过,该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废旧立新,以下摘抄部分主要政策,并为大家带来解读: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点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点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点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此次条例修正后,凡是2016年3月24日以后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假期,即总共10天的婚假。
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获得相应的特别补助
1点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点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3点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点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5点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根据本次出台的条例规定,本市的女职工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检外,享受生育奖励30天,此外,女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增加假期1至3个月。即98天(国家规定)+30天(生育奖励)+1-3个月(单位批准弹性假期)=最多超过7个月假期。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1、女职工生育假包括产假、生育奖励假和可增加假期三部分组成,也就是所在正常生育的情况下,生育假为128天,但可增加假期部分可分批到1至3个月时间。(可增加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具体还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增加);
2、在此项条例为出台之前,针对配偶二胎陪产假并未有明确规定(男职工可在配偶生一胎时享受10天陪产假),而现在明确了女职工享受产假时,其配偶享受的陪产假增加到15天,并不受一孩、二孩限制;
3、“全面二孩”政策也正式实施,如果再婚夫妻只要婚后未共同生育,都可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还可再生一个子女。
引用资料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引用日期2018-01-22]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引用日期2018-01-22]